| 索引号: | 主题分类: | 优抚安置,政府组成部门 | |
|---|---|---|---|
| 成文日期: | 2025-10-29 | 发布日期: | 2025-10-29 |
| 发布机关: | 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山东省公安厅 | 统一编号: | SDPR-2025-0240005 |
| 标 题: | 关于做好退役军人移交接收期间户口登记工作的通知 | ||
| 发文字号: | 鲁退役军人发〔2025〕39号 | 有 效 性: | |
关于做好退役军人移交接收期间户口登记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退役军人移交接收期间户口登记工作的通知
鲁退役军人发〔2025〕39号
各市、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公安局:
为适应退役军人安置和户籍制度改革需要,根据退役军人移 交安置和户籍管理有关政策规定,按照拥军便民、从快从简的原 则,就做好退役军人户口登记工作通知如下:
一、办理程序
退役军人持退出现役证书、部队开具的行政介绍信(安排工 作的退役军士和义务兵还须持《安排工作退役士兵接收安置通知 书》),到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开具《退役军人户口登记介 绍信》,凭《退役军人户口登记介绍信》和相关证明材料到安置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登记。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家属、子女可一 并办理户口登记。
二、相关证明材料
转业军官:接收单位开具的介绍信、退出现役证书、军人公 民身份号码登记表复印件、拟落户地证件材料。
退休军官、逐月领取退役金退役军人和复员军官:退出现役 证书、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复印件、拟落户地证件材料。
安排工作的退役军士和义务兵:退出现役证书、省退役军人 工作主管部门出具的《安排工作退役士兵接收安置通知书》复印 件、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复印件、拟落户地证件材料。
自主就业的退役军士和义务兵、退休军士、国家供养的退役 军士和义务兵:退出现役证书、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复印件、 拟落户地证件材料。
拟落户地证件材料包括合法稳定住所材料、亲属关系材料、 居民户口簿、集体户口簿,根据具体落户情形提供。
三 、工作要求
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在退役军人报到时,通过“一门受 理”方式,告知办理户口登记需要的相关证明材料,按规定出具 《退役军人户口登记介绍信》。接收退休和国家供养退役军人的 机构在职责范围内主动协助退役军人办理户口登记。公安部门在 政策规定范围内,优化办事流程,为退役军人提供优质服务。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依法退出现役的警官、警士和义务兵, 适用本通知。
本通知自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 厅山东省公安厅关于规范退役军人落户工作的通知》(鲁退役军 人发〔2020〕47号)同时废止。
附件:1.安排工作退役士兵接收安置通知书
2.退役军人户口登记介绍信(各地可结合实际制作,本样表供参考)
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山东省公安厅
2025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