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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退役军人移交接收期间户口登记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5-10-30 16:52


现将《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山东省公安厅关于做好退役军人移交接收期间户口登记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退役军人安置条例》对规范退役军人户口登记工作进行了明确。随着新一轮军事政策制度的出台,部分退役军人群体规范称谓发生调整变化。同时,随着户籍管理制度改革,退役军人办理户口登记情形更加多样化,应对相关证明材料进行调整优化。为更好贯彻落实上位法精神,满足现实工作需要,需结合我省实际对《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山东省公安厅关于规范退役军人落户工作的通知》进行修订。省退役军人事务厅会同省公安厅围绕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退役军人安置条例》,按程序进行了文件修订。

二、起草过程

一是认真研究起草。组织专门力量,集中精力、充分研究,认真总结政策施行以来的经验和不足,全面吸纳近年来各渠道反馈的意见建议,启动文件修订工作,在原文件的基础上起草形成了《通知》初稿。二是广泛征求意见。征求了各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的意见建议,并在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官方网站公开征求意见。期间未收到修改意见建议。三是严格制发程序。按要求对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核后,提报厅党组会议审议,审议通过后进行会签并印发实施。

三、新旧政策的衔接和差异

新旧政策的适用情形均为退役军人移交接收期间的户口登记工作。差异主要有两方面,一是《通知》使用了最新的退役军人类型规范名称,如将“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改为“转业军官”等;二是《通知》规范了相关证明材料的表述,如将户口本、结婚证等证明材料统一规范为“拟落户地证件材料”等。

四、主要内容

《通知》共分三部分。

第一部分为办理程序。退役军人持退出现役证书、部队开具的行政介绍信(安排工作的退役军士和义务兵还须持《安排工作退役士兵接收安置通知书》),到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开具《退役军人户口登记介绍信》,凭《退役军人户口登记介绍信》和相关证明材料到安置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登记。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家属、子女可一并办理户口登记。

第二部分是相关证明材料。区分转业军官、退休军官、逐月领取退役金退役军人和复员军官、安排工作的退役军士和义务兵、自主就业的退役军士和义务兵、退休军士、国家供养的退役军士和义务兵等不同群体,明确了办理户口登记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三部分是工作要求。要求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在退役军人报到时,通过“一门受理”方式,告知办理户口登记需要的相关证明材料,按规定出具《退役军人户口登记介绍信》。接收退休和国家供养退役军人的机构在职责范围内主动协助退役军人办理户口登记。公安部门在政策规定范围内,优化办事流程,为退役军人提供优质服务。

《通知》自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长期有效。


相关政策文件链接:关于做好退役军人移交接收期间户口登记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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