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6年版)》政策解读
根据我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有关规定,我厅对《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鲁退役军人发〔2023〕32号)进行了修订,制发了《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6年版)》。
一、修订的必要性
制定并及时调整行政裁量权基准,是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客观需要,是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内容。2024年以来,《退役军人安置条例》《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烈士褒扬条例》《伤残抚恤管理办法》《山东省退役军人保障条例》等法规规章相继出台,退役军人事务系统行政处罚事项发生了变化,违法行为类别和处罚标准也作了调整。年初,我厅完成了系统权责清单修订,行政处罚事项调整为3项并经省委编办、省司法厅审核同意,为废止旧基准、制定新基准奠定了基础。经评估,我厅2023年制定的《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已不适应新的法律法规要求和当前工作实际,亟需进行修订后重新制发。
二、修订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
3.《退役军人安置条例》(2024年7月国务院、中央军
委令第787号);
4.《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24年8月国务院、中央军
委令第788号修订);
5.《烈士褒扬条例》(2024年9月国务院令第791号修订);
6.《伤残抚恤管理办法》(2025年7月退役军人事务部
令第11号修订);
7.《山东省退役军人保障条例》;
8.《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根据2024年1
月省政府令第357号修正);
9.《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鲁政办发〔2023〕7号)。
三、修订过程
一是梳理法律法规。认真研究裁量权基准编制标准、程序和要求,加强法律法规梳理和新旧法条对照,确保新基准制定工作依法、准确、适用。
二是加强调查研究。今年4月启动2023年基准评估论证工作,书面调度了各市退役军人局有关工作情况和意见建议,对合理意见予以吸纳。在此基础上,会同有关业务处室研究起草了新基准,并多次与省司法厅对接,就相关问题达成一致。
三是广泛征求意见。7月初,就新基准征求了各处室、单位意见,7月底,在厅网站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对征集到的合理意见建议予以研究采纳。
四是严格制发程序。8月,形成《基准(2026版)送审稿》。厅政策法规处对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核,经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印发。
四、主要内容
一是对3项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进行修订。根据最新制定修订的《退役军人安置条例》《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烈士褒扬条例》等法规、规章和我省退役军人事务系统权责清单,对3项行政处罚事项进行了修订,分别是:①对不履行退役军人安置义务的处罚。②对不履行军人优待义务的处罚。③对不履行烈士遗属优待义务的处罚。对上述行政处罚事项的裁量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重新明确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和处罚标准等内容。
二是对2项删除的行政处罚事项不再制定裁量权基准。①新修订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删除了对抚恤优待对象冒领、骗取烈士褒扬金、抚恤金等行为的“警告”行政处罚,该条对应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删除。②新修订的《伤残抚恤管理办法》同样删除了对伪造残情等行为的“警告”行政处罚,该条对应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删除。
三是对不具备实施条件的事项予以删除。《山东省红色文化保护传承条例》规定了对破坏、损毁红色文化遗存的处罚事项,但截至目前,我省尚未公布红色文化遗存名录,相应的行政处罚无法实施,因此删除该条例涉及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调整后的行政处罚事项共3个,共涉及9项违法行为。根据同一违法行为的不同危害程度,区分较轻处罚、一般处罚、较重处罚3个裁量阶次,逐一列明适用条件、处罚标准,形成了13个裁量阶次,解决具有一定弹性的裁量幅度不易把握的问题。该文件施行日期是2026年10月15日,有效期至2031年10月14日。《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鲁退役军人发〔2023〕32号)同时废止。
相关政策链接 :关于印发《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6年版)》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