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主题分类: | 政府组成部门,优抚安置 | |
|---|---|---|---|
| 成文日期: | 2026-09-08 | 发布日期: | 2026-09-08 |
| 发布机关: | 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 统一编号: | SDPR-2026-0240004 |
| 标 题: | 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6年版)》的通知 | ||
| 发文字号: | 鲁退役军人发〔2026〕29号 | 有 效 性: | |
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6年版)》的通知
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关于印发《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领域行政处罚
裁量权基准(2026年版)》的通知
鲁退役军人发〔2026〕29号
各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退役军人工作实际,我厅制定了《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6年版)》,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本基准自2026年10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10月14日。《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鲁退役军人发〔2023〕32号)
同时废止。
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2026年9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6年版)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定依据 | 裁量 | 适用条件 | 处罚标准 | |
违法依据 | 处罚依据 | |||||
1 | 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退役军人安置计划的 | 《退役军人安置条例》(2024年7月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787号)第九条:机关、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当依法接收安置退役军人,退役军人应当接受安置。 | 《退役军人安置条例》(2024年7月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787号)第八十八条:接收安置退役军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退役军人安置计划的; | 一般 | 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退役军人安置计划,责令限期改正而逾期不改的。 | 对接收安置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予以通报批评。 |
2 | 在国家政策之外另设接收条件、提高安置门槛的 | 《退役军人安置条例》(2024年7月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787号)第九条:机关、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当依法接收安置退役军人,退役军人应当接受安置。 | 《退役军人安置条例》(2024年7月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787号)第八十八条:接收安置退役军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二)在国家政策之外另设接收条件、提高安置门槛的; | 一般 | 在国家政策之外另设接收条件、提高安置门槛,责令限期改正而逾期不改的。 | 对接收安置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予以通报批评。 |
3 | 将接收安置退役军人编制截留、挪用的 | 《退役军人安置条例》(2024年7月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787号)第九条:机关、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当依法接收安置退役军人,退役军人应当接受安置。 | 《退役军人安置条例》(2024年7月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787号)第八十八条:接收安置退役军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三)将接收安置退役军人编制截留、挪用的; | 一般 处罚 | 将接收安置退役军人编制截留、挪用,责令限期改正而逾期不改的。 | 对接收安置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予以通报批评。 |
4 | 未按照规定落实退役军人安置待遇的 | 《退役军人安置条例》(2024年7月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787号)第九条:机关、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当依法接收安置退役军人,退役军人应当接受安置。 | 《退役军人安置条例》(2024年7月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787号)第八十八条:接收安置退役军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四)未按照规定落实退役军人安置待遇的; | 一般 处罚 | 未按照规定落实退役军人安置待遇,责令限期改正而逾期不改的。 | 对接收安置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予以通报批评。 |
5 | 未依法与退役军人签订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的 | 《退役军人安置条例》(2024年7月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787号)第九条:机关、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当依法接收安置退役军人,退役军人应当接受安置。 | 《退役军人安置条例》(2024年7月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787号)第八十八条:接收安置退役军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五)未依法与退役军人签订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的; | 一般 | 未依法与退役军人签订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责令限期改正而逾期不改的。 | 对接收安置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予以通报批评。 |
6 | 违法与残疾退役军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的 | 《退役军人安置条例》(2024年7月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787号)第九条:机关、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当依法接收安置退役军人,退役军人应当接受安置。 | 《退役军人安置条例》(2024年7月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787号)第八十八条:接收安置退役军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一般 | 违法与残疾退役军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责令限期改正而逾期不改的。 | 对接收安置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予以通报批评。 |
7 | 其他违反退役军人安置法律法规行为的 | 《退役军人安置条例》(2024年7月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787号)第九条:机关、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当依法接收安置退役军人,退役军人应当接受安置。 | 《退役军人安置条例》(2024年7月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787号)第八十八条:接收安置退役军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一般 | 有其他违反退役军人安置法律法规行为,责令限期改正而逾期不改的。 | 对接收安置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予以通报批评。 |
8 | 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年8月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413号,2024年8月修订)第四条:国家保障抚恤优待对象享受社会保障和基本公共服务等公民普惠待遇,同时享受相应的抚恤优待待遇。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年8月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413号,2024年8月修订)第五十七条: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履行义务;逾期仍未履行的,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因不履行优待义务使抚恤优待对象受到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较轻 | 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责令限期履行而逾期不履行,没有造成不良后果且社会影响较小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责令限期履行而逾期不履行,造成一定不良后果或社会影响较大的。 | 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责令限期履行而逾期不履行,造成严重不良后果或社会影响恶劣的。 | 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9 | 负有烈士遗属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 | 《烈士褒扬条例》(2011年7月国务院令第601号,2024年9月修订)第二条:公民在保卫祖国、社会主义建设以及促进世界和平和人类进步事业中英勇牺牲被评定为烈士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予以褒扬。烈士的遗属,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抚恤优待。 | 《烈士褒扬条例》(2011年7月国务院令第601号,2024年9月修订)第六十条:负有烈士遗属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履行义务;逾期仍未履行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较轻 | 负有烈士遗属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责令限期履行而逾期不履行,没有造成不良后果且社会影响较小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负有烈士遗属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责令限期履行而逾期不履行,造成一定不良后果或社会影响较大的。 | 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负有烈士遗属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责令限期履行而逾期不履行,造成严重不良后果或社会影响恶劣的。 | 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