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以下简称《条例》)本机关编制了《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本《指南》。
本《指南》根据需要及时更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在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网站(http://dva.shandong.gov.cn)查阅《指南》。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一)公开范围
1.机构职能
主要包括:领导信息及分工情况;内设机构设置;直属单位设置等。
2.政策法规
主要包括:由本省制定、与本机关职责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以本机关名义发布或者本机关作为主办部门与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等。
3.财政信息
主要包括:部门预决算、政府采购、专项经费、绩效目标等。
4.重点领域
主要包括: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有关工作。
5.建议提案办理情况
主要包括:人大代表建议办理、政协委员提案办理情况等。
6.会议公开
主要包括:办公会议公开和其他重要会议公开。
7.规划计划
主要包括:专项规划、工作要点或分工等。
8.人事信息
主要包括:人事任免;公务员招考;事业单位招聘等。
9.管理和服务公开
主要包括:权责清单、行政执法、规范性文件清理等。
10.机制保障
主要包括:工作要点、业务培训、领导组织等。
11.其他
主要包括:本机关其他应该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公开形式
1.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门户网站。
2.山东省政府新闻发布会。
(http://www.shandong.gov.cn/col/col119295/index.html)
3.“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微信公众号。
(微信号:sdstyjrswt)
4.“山东省退役军人之家”微信公众号。
(微信号:sdtyjrzj)
5.其他:报刊、广播、电视等。
(三)公开时限
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需要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本机关可以不予提供。
(一)申请方式
(1)当面申请
申请人可到省退役军人厅当面提交申请。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14439号;办公时间:8:30-12:00,13:00-17:00(节假日除外);联系电话:0531-51787637。
(2)信函申请
来信请寄: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14439号,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办公室(收),同时须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邮政编码:250014。
(3)网上申请
①申请人可通过本机关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http://www.shandong.gov.cn/ysqgk/frontDeptDetail?dept=21)栏目进行网上提交申请。
②申请人可通过本机关门户网站下载填写并提交《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进行申请,申请受理电子邮箱地址:zwxxgk@shandong.cn(此邮箱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专用邮箱,不受理政府信息公开以外的投诉、举报、信访等事项)。
(二)申请注意事项
1.通过当面、信函和电子邮箱等渠道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填写《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表可在本机关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下载打印。
2.申请表应准确载明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及其载体形式。所需政府信息内容描述应当指向明确,建议详尽提供所需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当面申请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通过邮政寄送提交申请的,应随申请表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网上申请的,应上传有效身份证件扫描件或照片。
4.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短消息等方式提出的申请。
5.收费标准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鲁政办字〔2020〕179号)收取信息处理费。
(三)申请办理的有关说明
本机关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本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机关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1.对于符合《条例》申请要求的,按《条例》第三十六条分别作出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根据相关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本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2.办理期限:本机关办理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延长答复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
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需要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机关有权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3.申请不符合《条例》有关规定的,向当事人说明有关情况,或者指引其向相关单位咨询或按其他有关程序办理。
三、不予公开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4.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政务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为:
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办公室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14439号
邮政编码:250014
办公时间:8:30-17:00 (工作日)
联系电话:0531-51787637 传真:0531-51787635
电子信箱:zwxxgk@shandong.cn(此邮箱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专用邮箱,不受理政府信息公开以外的投诉、举报、信访等事项)。
五、监督和救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可以向本机关提出更正申请,并提供证据材料。本机关将根据申请作出相应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60日内向山东省人民政府(济南市历下区泉城路319号,省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或退役军人事务部(北京市朝阳区北苑路36号金苑大厦B座、C座,退役军人事务部办公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历下区历山路147号)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
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