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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退休军人护理费审批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6-08-03 16:31

根据我省规范性文件修订有关规定,我厅对《山东省军队退休干部护理费审批办法》(鲁退役军人发〔2021〕35号,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修订,并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和山东省实际更名为《山东省退休军人护理费审批办法》。

一、修订的必要性

《办法》对申请护理费的条件、程序、具体办理流程和审批时限等作出明确规定,自印发实施以来,有力保障了符合条件的军队退休干部依法依规享受护理费待遇。但《办法》中部分表述需与新修订的法律法规表述和军队军官、军士政策制度改革相一致。

二、修订的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办法》《关于军队干部退休安置中几个问题的通知》《关于给移交政府安置的精神病退休军人发放护理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全面实施军休干部医养结合工作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是修改文件名称和有关文字表述。根据军队军官、军士政策制度改革,将文件中“军队退休干部”“军休干部”修改为“退休军人”。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军队退休干部,是指移交山东省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退休士官(以下简称军休干部)”修改为“本办法所称退休军人,是指移交山东省安置的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服务管理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退休军(警)官、退休军(警)士”。

二是调整医疗机构数量和级别。将第十二条“应择优确定1家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修改为“应择优确定1至3家二级以上医院”。

三是细化年检复核工作要求。将第十三条“军休服务管理机构建立年检制度,每年对享受护理费的军休干部进行入户复核”修改为“军休服务管理机构建立年检制度,与合作的医疗机构组成联合审核组,每年对享受护理费的退休军人进行入户复核”。

四是调整文件有效期。《办法》自实施以来,整体运行良好,有力保障了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服务对象总体满意,故取消文件有效期限制,将第十六条修改为“本办法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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