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退休军人护理费审批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公告
2026-06-22 17:08
《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军队退休干部护理费审批办法〉的通知》(鲁退役军人发〔2021〕35号,以下简称《办法》)于2021年7月5日印发,2021年9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8月31日,即将到期。为了持续规范移交政府安置的退休军人护理费审批工作,我厅拟对其修改后重新制发。
我厅起草了《山东省退休军人护理费审批办法(征求意见稿)》,主要修改内容为:
将《办法》中“军队退休干部”“军休干部”修改为“退休军人”。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军队退休干部,是指移交山东省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退休士官(以下简称军休干部)”修改为“本办法所称退休军人,是指移交山东省安置的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服务管理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退休军(警)官、退休军(警)士”。
将第十二条“应择优确定1家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修改为“应择优确定1至3家二级以上医院”。
将第十三条“军休服务管理机构建立年检制度,每年对享受护理费的军休干部进行入户复核”修改为“军休服务管理机构建立年检制度,与合作的医疗机构组成联合审核组,每年对享受护理费的军休干部进行入户复核”。
文件拟施行日期是2026年9月1日,长期有效。
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相关意见,请通过以下方式反馈:
(一)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反馈意见的,请将意见发送至:sdstyjrswtjxc@shandong.cn,邮件标题请注明“继续执行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军队退休干部护理费审批办法的通知》意见”。
(二)通过信函方式反馈意见的,请将意见寄至: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14439号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军休服务管理处,邮编:250014,并在信封上注明“继续执行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军队退休干部护理费审批办法的通知》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6年6月30日。
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2026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