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伤残抚恤管理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山东省伤残抚恤管理实施细则》
政策解读
根据有关规定,我厅对《山东省伤残抚恤管理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
一、修订的必要性
《山东省伤残抚恤管理实施细则》自实施以来提高了全省伤残抚恤工作规范化、科学化水平,有效维护了服务对象合法权益。退役军人事务部《伤残抚恤管理办法》于2025年下半年完成了修订,部分内容发生了变化,因此我厅对《山东省伤残抚恤管理实施细则》有关内容进行相应修订。
二、修订的政策依据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413号公布 根据2011年7月29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修改〈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2024年8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788号第三次修订)
2.《伤残抚恤管理办法》(2007年7月31日民政部令第34号公布 根据2013年7月5日《民政部关于修改〈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2019年12月16日退役军人事务部令第1号第二次修订 2025年7月17日退役军人事务部令第11号第三次修订)
三、主要修订内容
一是调整政策适用范围。根据新修订的《伤残抚恤管理办法》,明确预备役、民兵、民工受伤符合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管理的因战因公伤残抚恤政策可以办理因战因公伤残抚恤。
二是调整补评鉴定程序。根据新修订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伤残抚恤管理办法》,明确对申请补办评定残疾等级的人员,先由医疗卫生专家小组依据原始病历判定其服现役期间残疾情况是否达到残疾等级评定标准,对达到标准的,通知本人进行残疾情况鉴定,根据当前残疾情况出具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达不到标准的,直接出具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
三是调整待遇发放时间。根据新修订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伤残抚恤管理办法》,明确伤残人员从被评定残疾等级的当月起发放抚恤金。
四是合并两个文件内容。考虑到《山东省退役军人残疾等级评定工作规范》是对《山东省伤残抚恤管理实施细则》的补充完善,本次修订将《山东省退役军人残疾等级评定工作规范》有关内容并入新修订的《山东省伤残抚恤管理实施细则》,在《山东省伤残抚恤管理实施细则》修订后施行的同时,对《山东省退役军人残疾等级评定工作规范》作废止处理。
相关政策链接: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伤残抚恤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