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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优抚对象短期疗养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6-04-03 10:56

根据我省规范性文件修订有关规定,我厅对《山东省抚恤定补优抚对象短期休养办法》(鲁退役军人发〔2021〕24号,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修订,并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和山东省实际更名为《山东省优抚对象短期疗养办法》。

一、修订的必要性

《办法》规范了短期休养对象范围、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等内容,自印发实施以来切实保障了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依法依规享受短期休养服务。但《办法》中部分表述需与上位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退役军人事务部近年来印发的各类文件表述进行统一。

二、修订的政策依据

修订的主要政策依据有:《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788号)、《民政部关于建立重点优抚对象短期疗养制度的意见》(民发〔2014〕52号)、《山东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99号)等。

三、主要修订内容

一是修改文件名称和有关文字表述。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中“短期疗养”表述方式,故将《办法》中“短期休养”表述修改为“短期疗养”。《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退役军人事务部近年来印发的各类文件中未再使用“抚恤定补”这一表述,且《办法》第二条中已对享受短期疗养优抚对象范围进行明确,故将《办法》中“抚恤定补优抚对象”表述修改为“优抚对象”。因此,将文件名称修改为《山东省优抚对象短期疗养办法》。同时,参照退役军人事务部和其他上级文件的表述方式及有关要求,将《办法》中涉及的文字表述一并进行修改。

二是调整文件依据。因《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于2024年进行了修订,《山东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也计划进行修订,故将《办法》中“《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413号)、《山东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99号)”修改为“《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山东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

三是删除通报考核表述。根据《关于印发<山东省制发文件与为基层减负一致性评估事项清单>的通知》(鲁减负办发〔2026〕2号)有关要求,删除《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在全省通报批评,年度考核时作减分处理”的表述。

四是调整文件有效期。《办法》自实施以来切实保障了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依法依规享受短期疗养服务,整体运行良好,服务对象总体满意,与上位法无冲突,故取消文件有效期设置,将第二十四条修改为“本办法自2026年6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优抚对象短期疗养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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