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70000MB2846333T/2026-0001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发布机构 | 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 组配分类 | 其他重点任务 |
关于《山东省抚恤定补优抚对象短期休养办法》后评估报告
一、评估工作的基本情况
1.评估原因
《山东省抚恤定补优抚对象短期休养办法》(鲁退役军人发〔2021〕24号)(以下简称《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本办法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5月31日”,该文件即将到期,故对其进行评估,以提出处理意见建议。
2.评估对象基本情况
2021年4月19日,《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抚恤定补优抚对象短期休养办法的通知》印发,发文文号为“鲁退役军人发〔2021〕24号”,行政规范性文件登记号为“SDPR-2021-0240001”,文件自2021年6月1日起实施,主动公开。
3.评估过程
2026年1月9日启动评估工作,由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优抚褒扬纪念处组成评估工作组,充分征求市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基层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退役军人代表、社会公众意见,充分论证分析,形成评估报告。
二、评估内容分析和依据
1.文件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办法》是为了规范山东省抚恤定补优抚对象短期休养工作,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民政部关于建立重点优抚对象短期疗养制度的意见》等,结合山东省实际制定,制定过程合法规范,与上位法无冲突。
2.文件实施情况及效果
《办法》规范了短期休养对象范围、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等内容,自实施以来切实保障了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依法依规享受短期疗养服务。
3.各方意见及其采纳情况
面向各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征求了意见,并委托各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代为征求了各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各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以及部分退役军人代表的意见;同时,通过厅官网面向社会公众征求了意见。对有关意见进行了充分论证研究。
三、评估结论和意见建议
(一)评估结论
一是修改文件名称和有关文字表述。《办法》中“短期休养”表述与上位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中“短期疗养”表述不符,故将《办法》中“短期休养”表述修改为“短期疗养”。《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退役军人事务部近年来印发的各类文件中未再使用“抚恤定补”这一表述,且《办法》第二条中已对享受短期疗养优抚对象范围进行明确,故将《办法》中“抚恤定补优抚对象”表述修改为“优抚对象”。因此,将文件名称修改为《山东省优抚对象短期疗养办法》。同时,参照退役军人事务部和其他上级文件的表述方式及有关要求,将《办法》中涉及的文字表述一并进行修改。
二是调整文件依据。因《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于2024年进行了修订,《山东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也计划进行修订,故将《办法》中“《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413号)、《山东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99号)”修改为“《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山东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
三是调整文件有效期。《办法》自实施以来切实保障了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依法依规享受短期疗养服务,整体运行良好,服务对象总体满意,与上位法无冲突,故取消文件有效期设置,将第二十四条修改为“本办法自2026年6月1日起施行”。
(二)对问题和风险的对策建议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军人家属和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符合规定条件申请在国家兴办的光荣院、优抚医院集中供养、住院治疗、短期疗养的,享受优先、优惠待遇”。目前,国家层面关于优抚对象短期疗养相关具体措施还未出台,出台后可能会对人员范围、待遇标准等进行明确,届时应及时研究是否对《山东省优抚对象短期疗养办法》进行相应修订。
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2026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