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70000MB2846333T/2024-0006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 组配分类 | 其他文件 |
关于印发《山东省退役军人创业扶持操作规程》和《山东省退役军人困难帮扶操作规程》的通知
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关于印发《山东省退役军人创业扶持操作规程》和《山东省退役军人困难帮扶操作规程》的通知
各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根据《山东省退役军人创业扶持和困难帮扶实施办法》(鲁退役军人发〔2024〕26号),省厅制定了《山东省退役军人创业扶持操作规程》《山东省退役军人困难帮扶操作规程》,现予以印发。请各市按规程规范做好退役军人创业扶持和困难帮扶工作。
附件:1.山东省退役军人创业扶持操作规程
2.山东省退役军人困难帮扶操作规程
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2024年7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山东省退役军人创业扶持操作规程
为指导各地规范创业扶持办理程序,制定本规程。
一、创业扶持办理
(一)创业贷款
退役军人个人自主创业贷款、小微企业创业贷款按照以下条件及程序办理:
1.经办银行。与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签订合作协议的经办银行在省内的各级营业网点(青岛自行开展)。
2.借款人(即同一退役军人或同一经营主体)累计可申请办理创业贷款及贴息支持次数不超过2次。个人自主创业贷款借款人为退役军人个人,小微企业借款人为退役军人创办的企业。
3.个人自主创业贷款条件
(1)户籍所在地或安置地在山东省;
(2)年满18周岁且贷款期内未达到60周岁,不属于政府安排工作且在岗退役军人和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在岗退役军人;
(3)在山东省内创业,已创办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并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完成法定设立登记手续,具备场地、设施、设备等生产资料,有一定创业基础。退役军人创办企业的,需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且实际出资额超过企业资本总额的50%(不含)以上或持有股份(或股权)超过公司股本总额50%(不含)以上,不得代持股份。
需提交材料:
(1)身份材料,包括身份证、退役军人证等身份证明材料(原件查验,复印件留存);
(2)创业材料,包括法人、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等设立登记证明文件副本(原件查验,复印件留存)、最少近3个月以上经营收支流水、公司章程(仅企业提供)、拟贷款银行的预授信额度证明材料等;
(3)经营场所权属证明或租赁合同等(租赁经营的需提供租赁合同和经营场所权属证明)。
4.小微企业创业贷款条件
(1)在山东省内注册,属于现行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
(2)法定代表人为退役军人,符合个人自主创业贷款条件第(1)(2)条,实际出资额超过企业资本总额的50%(不含)以上或持有股份(或股权)超过公司股本总额50%(不含)以上,且不得代持股份;
(3)企业正常经营,依法纳税、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无恶意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行为;
(4)未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信用正常。
需提交材料:
(1)身份材料,包括身份证、退役军人证等身份证明材料(原件查验,复印件留存);
(2)创业材料,包括营业执照设立登记证明文件副本(原件查验,复印件留存)、公司章程、最少近6个月以上经营收支流水、拟贷款银行的预授信额度证明材料等;
(3)税费材料,包括小微企业近6个月以上依法纳税、缴纳社会保险费记录;
(4)经营场所权属证明或租赁合同等(租赁经营的需提供租赁合同和经营场所权属证明)。
5.办理程序
退役军人创业贷款原则上按照如下程序办理,具备条件的基层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可与经办银行联合开展审核审批工作,同步作业,减少环节,压缩时限,提高办事效率。
(1)申请。退役军人本人向创业所在地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申请,填写《退役军人创业贷款承诺书》《退役军人创业贷款资格认定表》,提供合作经办银行的预授信额度等申报材料。
(2)初审。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查验核对退役军人身份及有关信息,材料齐全完整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报材料审核和创业项目实地调查评估,在《退役军人创业贷款资格认定表》中签署初步审查意见,报县(市、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并同步录入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基金管理系统。
(3)复审。县(市、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对创业地与户籍地不为同一地的申请人,向户籍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函询核实申请人身份的函询时间不计入复审时间),符合条件的,签署资格复审意见,及时报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4)审批。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研究后,对不符合贷款申请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符合条件的,3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意见及相关申报材料送经办银行。
(5)贷款办理。经办银行7个工作日内完成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供的申请材料审核,包括创业项目的有关情况核实、生产经营状况、申请人偿还能力调查评估等,同时对申请人是否申请山东省创业担保贷款且在贷款期内的情形进行认定。对符合条件的,3个工作日内通知退役军人面签办理贷款手续(若补充材料,经办银行需提前通知),3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审批发放。不符合条件的,由经办银行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报同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备案。
(6)备案。经办银行完成贷款审批手续后,须在《退役军人创业贷款资格认定表》中如实填写放款信息(放款时间、贷款金额、贷款期限、贷款利率)并签字、盖章,3个工作日内将审批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贷款调查报告或风险评估报告、贷款合同、放款凭证等)交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备案存档,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备案资料确认无误后,需及时在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基金管理系统归档,经核对与政策规定不符的退回经办银行重新提报。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提醒经办银行及时办理备案手续,经办银行超期备案的不予接收,由此产生的利息、本金风险由经办银行承担。
6.退役军人创办的各类经营主体,在贷款期内如发生注销、变更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死亡、变更经营内容等重大变化的,应在1个月内及时向受理单位报备,变更有关信息。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对报备信息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可继续享受创业贷款及贴息政策,不符合条件的应通知银行及时结清贷款。
(二)创业贷款贴息
1.贴息办理。退役军人创业贷款到期还本付息后,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一次性办理贷款贴息。经办银行应在每月5日前,向县(市、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提供上月度到期退役军人创业扶持贷款贴息情况、还本付息明细、贷款支出明细、贷款结清证明、应贴息资金数等资料,县(市、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指导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通过实地查看贷款人创业项目经营情况、与相关部门比对信息等方式审核贴息资格。县(市、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要把好审核关卡,认真核对借款人贷款期间是否存在经营主体注销、法定代表人死亡或变更、违法犯罪、重复享受贷款政策等情况,符合贷款贴息资格的,提出贷款贴息方案,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核同意后,将贴息资金拨付至借款人,并通过有关方式及时告知退役军人本人。不符合贷款贴息资格的,需及时告知退役军人审核原由。资金拨付至借款人后,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需及时在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基金管理系统上传贴息数据。
2.不予贴息情形的认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对不符合条件的期间不予贴息:
(1)以弄虚作假方式骗取创业贷款的;
(2)被纳入诚信体系“失信者黑名单”的;
(3)违反社会公德、扰乱社会秩序,造成恶劣影响的;
(4)不按规定用途使用退役军人创业贷款的;
(5)因违法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6)故意不按期偿还贷款的;
(7)贷款期间发生经营主体注销、变更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死亡、变更经营内容等重大变化,未向经办银行和退役军人部门及时报备或故意隐瞒的;
(8)拒不配合有关部门监督检查、贴息资格审核、贷后管理以及存在违反《山东省退役军人创业扶持和困难帮扶实施办法》规定的其他情形。
如出现1-6项情形,直接不予贴息;如出现7-8项情形,经批评教育后及时改正的,可按政策规定对符合条件期间给予贴息。
(三)创业带动就业奖励
1.申请条件
(1)退役军人或其他群体创办的初创期小微企业(工商设立登记3年内,下同)吸纳退役军人就业的;
(2)与退役军人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
(3)企业、法定代表人无不良信用记录,无违法乱纪行为。
需提交材料:
(1)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退役军人证(原件查验,复印件留存)、征信报告等材料;
(2)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查验,复印件留存);
(3)吸纳就业退役军人劳动合同、社会保险费缴纳记录、退役军人证(原件查验,复印件留存)等材料。
2.办理程序
(1)申请。初创小微企业到创业地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填写《创业带动退役军人就业奖励申请表》,提供申报材料。
(2)审查。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5个工作日内完成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申报材料审查,在《创业带动退役军人就业奖励申请表》中签署初审意见,报县(市、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并同步录入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基金管理系统。
(3)审批。县(市、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实地调查企业吸纳退役军人就业情况,5个工作日内出具复审意见报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5个工作日内完成研究审批。
(四)选树创业典型
选树工作由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统一组织实施。相关经费由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安排列支,各级不得列支。
1.选树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
(2)创业事迹突出,具有良好信誉和社会影响力;
(3)依法纳税、缴纳社会保险费等;
(4)遵纪守法,无不良信用和违法犯罪记录。
2.选树方式
(1)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推荐创业事迹突出、模范带动性强的自主创业退役军人,形成专题事迹材料报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2)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择优推荐,报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3)省退役军人事务厅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审核,向社会公示。
3.表扬宣传。在电视台、报刊等媒体宣传报道创业事迹。
(五)不良贷款认定及风险补偿
1.范围。退役军人个人自主创业贷款、50万元(含)以下的小微企业创业贷款,风险补偿损失为不良贷款本金(不含逾期利息、罚息等);
2.办理程序
(1)备案。经办银行建立贷款逾期监测预警机制,对产生逾期行为的借款人,经办银行应及时向县(市、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备案,发出《山东省退役军人创业担保贷款风险预警报告》《山东省退役军人创业贷款清偿情况告知书》。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会同经办银行,对风险预警的借款人进行追踪、调查,及时评估其违约风险,并积极主动督促借款人偿还贷款。
(2)认定。逾期超过90天,经办银行应将借款人纳入不良贷款征信,经努力仍不能回收的贷款认定为不良贷款,在1个月内向备案的县(市、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提交不良贷款风险认定说明、《山东省退役军人创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申请汇总表》、贷款合同、借据、还款凭证等材料;县(市、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初审后将有关材料录入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基金管理系统,由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确认不良贷款损失,并在基金管理系统内向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交不良贷款损失审核申请。
(3)审核。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核确认后,将不良贷款有关信息在局官方网站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季度汇总后,向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提交风险补偿申请。
(4)审定。省退役军人服务中心按季度对各地报送的风险补偿申请进行核对,经省退役军人事务厅会同省财政厅审定后,由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比例对经办银行进行风险补偿。
二、资金使用管理
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实行专项核算、专款专用,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及时支付贷款贴息、创业带动就业奖励、风险补偿等资金。会同县(市、区)财政部门及时落实各项扶持资,遇有特殊情况,及时向上级反映。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按照“谁受理谁审核、谁审批谁负责”原则,加强资金的使用、跟踪、评估全过程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
三、服务保障
(一)规范办理流程
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所有申请事项逐项编制工作规程和办事指南,实行一次告知、一表申请、一窗受理、一次办好。
(二)加强信息化运用
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协助联网查询申请人所需有关证明材料,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证明材料。
(三)强化跟踪服务
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全面推行容缺受理机制,建立健全退役军人创业扶持信息数据库和资金发放台账,实行分类管理,精准服务,跟踪了解申请人创业情况,一人一档建立创业档案。经办银行要负责贷后管理,跟踪借款人创业情况,追踪贷款流向,确保贷款用途符合合同约定,发现违约现象,及时告知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四、监督考核
(一)省、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组织检查政策实施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1.对受理机关及工作人员履行职责过程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纪检监察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2.对申请人有虚报、隐瞒、伪造、冒领等方式骗取财政资金的,创业扶持贷款用于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行为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追回资金,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相关信息记入全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行联合惩戒;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二)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每半年将创业扶持情况报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备案。
(三)省、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履行业务指导责任,指导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业务开展,并对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绩效管理。
(四)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研究解决政策落实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本规程施行期限与《山东省退役军人创业扶持和困难帮扶实施办法》(鲁退役军人发〔2024〕26号)文件有效期一致。办理程序、时限等,如国家和省另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1.退役军人创业贷款诚信承诺书
2.退役军人创业贷款资格认定表
3.创业带动退役军人就业奖励申请表
4.关于协助查询退役军人身份信息的函
5.经营主体重要信息变更备案表
6.山东省退役军人创业贷款风险补偿备案信息表
7.山东省退役军人创业贷款风险预警报告
8.山东省退役军人创业贷款清偿情况告知书
9.山东省退役军人创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申请汇总表
附件1
退役军人创业贷款诚信承诺书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
家庭住址: 经营项目:
本人自愿申请办理退役军人创业贷款,已阅知《山东省退役军人创业扶持和困难帮扶实施办法》《山东省退役军人创业扶持操作规程》相关政策要求,知悉创业贷款不予贴息情形、贷款合规用途,自贷款申请之日起至贷款结清,承诺如下:
1.诚实守信,合法经营,不发生金融机构禁止的贷款失信行为。
2.本人非政府安排工作且在岗退役军人、非专项公益性岗位在岗退役军人。
3.不同时申请使用《山东省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鲁人社字〔2023〕124 号)规定的创业担保贷款和《山东省退役军人创业扶持和困难帮扶实施办法》(鲁退役军人发〔2024〕26号)规定的退役军人创业扶持贷款。
4.提供的申请材料真实有效,与实际创业项目、创业地点、经营者(退役军人本人)一致,创业贷款用途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按照贷款合同约定仅用于本人所申请创业项目的开办和经营支出,并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
5.本人自愿与经办银行协商确定贷款利率,上限为1年期LPR+50BPs。创业贷款发生展期和逾期的利息自行承担。
6.贷款期间发生经营主体注销、变更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死亡、变更经营内容等重大变化,1个月内向受理部门报备。
若违反以上承诺,我自愿放弃相应贴息资格并承担相应责任,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本人承担。
联系电话: 承诺人签字(按手印):
年 月 日
贷款用途及不予贴息情形告知书
一、退役军人创业贷款用途
1.创业贷款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按照贷款合同约定用于创业开办、经营等支出;
2.不得转借他人使用或为他人担保;
3.不得以贷还贷;
4.不得用于购买股票、期货等有价证券和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
5.不得购置住宅类房产;
6.不得用于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用途。
二、不予贴息情形
1.以弄虚作假方式骗取创业贷款的;
2.被纳入诚信体系“失信者黑名单”的;
3.违反社会公德、扰乱社会秩序,造成恶劣影响的;
4.不按规定用途使用退役军人创业贷款的;
5.因违法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6.故意不按期偿还贷款的;
7.贷款期间发生经营主体注销、变更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死亡、变更经营内容等重大变化,未向经办银行和退役军人部门及时报备或故意隐瞒的;
8.拒不配合有关部门监督检查、贴息资格审核、贷后管理以及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情形。
注:此件正反面打印。
附件2
退役军人创业贷款资格认定表
申请创业贷款类别 | □个人自主创业贷款 名称: □小微企业创业贷款 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经营者姓名) | 身份证号 | ||||||
家庭住址 | 联系方式 | ||||||
创业项目 | 创业地点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是否办理过退役军人创业贷款 | 曾办理过退役军人创业贷款类别 | 曾办理过退役军人创业贷款时间 | |||||
贷款银行 | 申请贷款 额度 | 贷款期限(月) | |||||
预授信额度 | |||||||
申请人(单位) 理由及承诺 |
贷款资金用途:
承诺:本人(单位)承诺所填内容和提供的所有资料均属真实、无误,如有虚假,愿承担一切责任。
签字: (手印和公章) 年 月 日 | ||||||
以上内容由申请人填写 |
注:此表一式五份,正反面打印。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县(市、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经办金融机构和贷款申请人各执一份。
附件3
创业带动退役军人就业奖励申请表
乡镇(街道) 退役军人服务站 初审意见 | 经对***退役军人身份查验核对,*******项目实地调查评估,初审(不)符合退役军人创业贴息贷款条件。 (盖章) 签字: 年 月 日 | |||
县(市、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 复审意见 | 经复审,******符合退役军人创业贴息贷款条件。 (盖章) 签字: 年 月 日 | |||
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审批意见 |
(盖章) 签字: 年 月 日 | |||
银行放款 | 放款银行 | |||
放款时间 | 贷款金额(万元) | |||
贷款期限(月) | 贷款利率 | % + | ||
(盖章) 签字: 年 月 日 |
申请单位 名 称 | 法定 代表人 | ||||||
法定代表人是否为退役军人 | 是□ 否□ | 身份证号 | |||||
单位地址 | 联系人 | 联系 电话 | |||||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 注册日期 | ||||||
开户名称 | 开户银行 | ||||||
银行账号 | 申请补贴 人数 | 申请奖励金额 | |||||
申请单位 承诺 | 本单位承诺所填内容和提供的所有资料均属真实、无误,如有虚假,愿承担一切责任。
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 ||||||
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意见 |
(盖章) 签字: 年 月 日 | ||||||
县(市、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意见 |
(盖章) 签字: 年 月 日 | ||||||
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批意见 |
(盖章) 签字: 年 月 日 |
注:此表一式四份。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县(市、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和申请单位各执一份。
附件4
关于协助查询退役军人身份信息的函
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根据《关于印发<山东省退役军人创业扶持和困难帮扶实施办法>的通知》(鲁退役军人发〔2024〕26号)要求,为做好退役军人创业贷款扶持工作,现请贵单位协助核查有关退役军人身份信息,姓名: 、身份证号码: ,并及时书面反馈查询结果。
特此函告。
联系人: 联系方式:
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公章)
年 月 日
---------------------------------------------------------------
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经查询,姓名: 身份证号码: 为我县(市、区)籍退役军人,其登记信息如下:
姓名 | 性别 | 入伍时间 | 退伍时间 | 人员 类别 | 是否政府安排工作且在岗退役军人 | 是否专项公益性岗位在岗退役军人 |
联系人: 联系方式:
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5
经营主体重要信息变更备案表
申请人(签字): 申请时间:
项 目 | 原登记事项 | 变更事项 | 变更时间 |
名 称 | |||
住 所 | |||
法定代表人 | |||
经营主体类型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经营范围 | |||
股 东 | |||
其 他 |
注:此表一式三份。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县(市、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各执一份。
附件6
山东省退役军人创业贷款风险补偿备案信息表
银行 分行 | 备案号: | ||||
借款人 | 注册地 | 注册日期 | |||
贷款额度 | 备案金额 | ||||
贷款期限 | 利率(%) | 放款日期 | |||
是否申请过其他创业担保贷款 政策支持 | 是否符合小微企业标准 | ||||
业务发起申请 | 该业务符合《山东省退役军人创业扶持和困难帮扶实施办法》及操作规程有关要求,备案信息与贷款材料一致,特向 (基层退役军人服务部门) 申请贷款风险补偿备案。 | ||||
县(市、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意见 | 该业务符合《山东省退役军人创业扶持和困难帮扶实施办法》及操作规程有关要求,同意报备。 | ||||
注:本表一式三份,省、市、县(市、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各一份。 |
附件7
山东省退役军人创业贷款风险预警报告
县(市、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
我单位在 年 月 日的贷后检查中,发现 借款人 出现重大变化,现就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风险事件
(风险事件详情及产生原因、企业现状等)
二、企业财务情况
(企业资产、负债、销售、盈利情况,还款来源及偿债能力分析等)
三、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银行
年 月 日
附件8
山东省退役军人创业贷款清偿情况告知书
县(市、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
我行于 年 月 日向 (借款人) 发放了 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借款借据号: 。
该笔贷款的既定到期日为 年 月 日,现该借款人出现以下第 种情况:
1.企业已于 年 月 日足额归还了全部贷款本息。
2.企业尚有 万元贷款本金和 万元利息未归还。请根据合作协议中相关约定,协助我行催收贷款。
此致。
**银行
年 月 日
附件9
山东省退役军人创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申请汇总表
申报单位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开户银行 | 银行账号 | ||
申报日期 | |||
符合补偿条件的不良贷款笔数 | 笔 | 符合补偿条件的不良贷款本金损失 | 万元 |
申请补偿资金金额 | 万元 | ||
业务开展情况 | |||
不良贷款明细 | |||
贷款起止日期 | 借款人 | 贷款本金损失金额 | 申请补偿金额 |
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核意见 |
**县(市、区)退役军人局(公章) 年 月 日 | ||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核意见 |
**市退役军人局(公章) 年 月 日 |
附件2
山东省退役军人困难帮扶操作规程
为指导各地规范困难帮扶办理程序,制定本规程。
一、困难帮扶办理
(一)因病大额支出帮扶
1.申请条件。帮扶对象本人因病在医疗机构发生的当年医疗费用支出,在充分享受普惠性保障政策(如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门诊慢特病报销、医疗机构减免、其他补充医疗保险、医疗救助、慈善救助等部分)后,政策范围内自付医疗费仍然较大、家庭难以负担的,经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公示公开等程序,对政策范围内自付医疗费数额再给予因病大额支出帮扶。
2.申请材料。本人身份证、户口本、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的身份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病历首页、医疗费用票据、基本医疗保险统筹费用结算单、普惠性社会救助证明材料等,以及家庭收入、资产等有关证明材料。
(二)生活困难一次性帮扶
1.申请条件。帮扶对象因生活不能自理或家庭医疗、教育等必需开支较大,导致家庭基本生活严重困难的(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核实申请时近3个月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水平)。同一年度内只能申请一次生活困难一次性帮扶。
2.申请材料。本人身份证、户口本、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的身份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病历首页、医疗费用票据、学校开具的有关证明、普惠性社会救助证明材料等。
(三)突发意外一次性援助
1.申请条件。帮扶对象本人因遭遇事故、灾害等突发意外,造成人员伤害或重大财产损失,按规定给予临时救助后,家庭一定时间内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突发意外是由本人因违法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导致的,不予援助。
2.申请材料。本人身份证、户口本、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的身份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事故责任认定书、财产损失证明材料、临时救助及其他普惠性社会救助证明材料等。
(四)一次性困难慰问
1.申请条件。申请因病大额支出帮扶、突发意外一次性援助的,在已受理、尚未审批期间,因申请人去世导致相关业务无法办理的,给予其家庭5000元一次性困难慰问。
2.申请材料。因病大额支出帮扶、突发意外一次性援助申请人(已故)的法定继承人需提供本人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等相关证明材料,以及已故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的死亡证明(原件查验,复印件留存)。
(五)办理程序
一次性困难慰问应简化办理程序,在申请人(已故)前期已提交申请材料的基础上,根据其法定继承人意愿,完善相关证明材料和已故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的死亡证明后落实。其余类型,办理程序如下:
1.申请。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申请,填写《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困难帮扶申请表》,提供申请证明材料。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由亲属或者村(居)委员会代为申请。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应当一次性告知所缺材料。
2.初审。材料齐全完整的,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受理并在5个工作日内会同申请人所在地村(社区)就申请人实际生活情况完成入户调查(入户调查时必须有2名以上工作人员参加)、民主评议、与相关单位比对申请信息和已享受救助信息等,在《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困难帮扶申请表》上出具审查意见,并留存入户调查、民主评议照片等相关证明材料。尚未享受现行社会救助政策的,符合条件的要及时转介救助主管部门给予帮扶。对初审通过的,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3个工作日内报县(市、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并同步录入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基金管理系统。不符合条件的,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
3.复审。县(市、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复审,核算帮扶资金额度,并在《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困难帮扶申请表》上出具复审意见,符合条件的,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报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
4.审批。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完成审批后,及时发放帮扶资金并告知帮扶对象本人。有关审核审批材料需及时录入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基金管理系统并归档整理。
二、资金使用管理
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实行专项核算、专款专用,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及时将帮扶资金发放到个人。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加强资金的使用、跟踪、评估等全过程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会同县(市、区)财政部门及时落实各项扶持资,遇有特殊情况,及时向上级反映。
三、服务保障
(一)规范办理流程。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将所有申请事项逐项编制工作规程和办事指南,实行一次告知、一表申请、一办到底。
(二)提高工作效率。立足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亲情化,通过部门内部、系统内部、其他信息共享部门代为查询申请人所需证明材料,让“数据多跑腿、群众少跑腿”。按照“一次办好”改革要求,简化程序、优化服务,即时受理、限期办理,确保困难退役军人受助及时。
(三)强化跟踪服务。建立健全退役军人困难帮扶信息数据库和帮扶资金发放台账,实行分类管理,精准服务,及时了解申请人解困情况,跟踪做好关爱暖心服务工作。
四、监督考核
(一)省、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组织检查政策实施和资金发放情况。
1.对受理机关及工作人员履行职责过程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纪检监察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2.对申请人采取虚报、隐瞒、伪造、冒领等方式骗取财政资金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追回资金,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二)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每半年将困难帮扶情况报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备案。
(三)省、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履行业务指导责任,指导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业务开展,并对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绩效管理。
(四)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研究解决政策落实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本规程施行期限与《山东省退役军人创业扶持和困难帮扶实施办法》(鲁退役军人发〔2024〕26号)文件有效期一致。办理程序、时限等,如国家和省另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1.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困难帮扶申请表
2.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困难帮扶入户调查表
3.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困难帮扶民主评议会议记录表
4.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困难帮扶初审公示
附件1
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困难帮扶申请表
姓 名 | 性 别 | 民 族 | 出 生 年 月 | |||||
婚 姻 状 况 | 身份证号 码 | 开户 信息 | ||||||
申请人身份 | □退役军人 □其他优抚对象 | |||||||
工作单位 | 是否属于低保户、特困人员、低收入家庭 | □ 是 □ 否 | ||||||
家庭住址 | 联系电话 | |||||||
致困原因 | ||||||||
家庭年收入 | 已申请普惠性社会救助金额 | 申请困难帮扶 类 别 | ||||||
申请人 承诺 | 本人承诺所填内容和提供的所有材料均真实、无误,如有虚假,愿承担一切责任。同意授权经办机构核查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等。
签名并按手印: 年 月 日 | |||||||
以上项目由申请人填写 | ||||||||
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初审意见 | 经调查核实,符合帮扶条件。 (盖章) 签字: 年 月 日 | |||||||
县(市、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复审意见 | 经复审,同意帮扶。 (盖章) 签字: 年 月 日 | |||||||
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批意见 | 经研究决定,发放帮扶资金**元。 (盖章) 签字: 年 月 日 |
附件2
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困难状况入户调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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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 性 别 | 身份证号 | ||||||||
年 龄 | 属 别 | 退役军人 | 联系电话 | |||||||
家庭住址 | 婚姻状况 | |||||||||
家庭成员情况 | ||||||||||
与申请人关系 | 姓名 | 性别 | 身份证 号码 | 婚姻状况 | 健康 状况 | 职业状况 | 保障 | 年收入 | ||
致困原因 | 家庭人均 年收入 | |||||||||
申请困难帮扶类别 | ||||||||||
调 |
| |||||||||
信 息 确 认 |
被调查人签字: 时 间:20 年 月 日 |
附件3
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困难帮扶民主评议
会 议 记 录 表
村(居)委会(盖章):
被评议人 姓名 | 年龄 | 家庭 人口 | 家庭年收入 | |||||||||||
身份证 号码 | 家庭住址 | |||||||||||||
申请帮扶类型 | □因病大额支出帮扶 □生活困难一次性帮扶 □突发意外一次性援助 | |||||||||||||
评议内容 | 个人申明的人口、收入、财产状况等是否符合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困难帮扶申请。 | |||||||||||||
参加评议人数 | 总人数 | 其中: (1)党员代表 | (2)村(居)民代表 | |||||||||||
评议结果 | 按照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困难帮扶工作流程规定,经评议, 人参加, 人同意, 人不同意, 弃权。 □民主评议通过 □民主评议未通过 | |||||||||||||
评议代表签字 | 镇(街)退役军人 服务站工作人员
| 党员代表 | 村(居)民代表 | |||||||||||
村(居)委会负责人: 记录人: 年 月 日 |
注:参加民主评议人员一般由村(居)委会成员、镇(街)退役军人服务站工作人员、熟悉村(居)情况的党员代表、村(居)民代表组成,村(居)民代表人数不得少于参加评议总人数的三分之二。
附件4
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困难帮扶初审公示
根据《关于印发<山东省退役军人创业扶持和困难帮扶实施办法>的通知》(鲁退役军人发〔2024〕26号)文件精神,经本人申请、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初审,拟将XX村(社区)退役军人(优抚对象) 纳入退役军人困难帮扶初审通过人员,现予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如有异议,请提供事实依据,向镇(街)退役军人服务站反映。
公示时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镇(街)举报电话:
XX镇(街)退役军人服务站(盖章)
年 月 日
关于印发《山东省退役军人创业扶持操作规程》和《山东省退役军人困难帮扶操作规程》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