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70000MB2846333T/2021-0003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发布机构 | 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 组配分类 | 政策解读 |
《山东省抚恤定补优抚对象短期休养办法》政策解读
根据我省规范性文件修订有关规定,我厅对《山东省抚恤定补优抚对象轮流休养办法》(鲁民〔2012〕87号,以下简称《轮养办法》)进行了修订,并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和山东省实际更名为《山东省抚恤定补优抚对象短期休养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一、修订的必要性
一是进一步补充完善政策的需要。《轮养办法》自2012年施行后,2014年国家出台《关于建立重点优抚对象短期休养制度的意见》(民发〔2014〕52号),2016年省政府出台《山东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99号),加之省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成立以来我省出台了多项新时代退役军人优待政策,这些政策需要在《办法》中体现并落地落实。
二是调整明确部门职能的需要。2018年国家机构改革后,抚恤定补优抚对象(以下简称“优抚对象”)短期休养工作职能由民政部门移交至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需要通过修订《轮休办法》重新明确职责。
三是及时提炼我省优抚对象短期休养工作经验做法的需要。2010年以来,我省每年组织1万名左右的优抚对象短期休养,在全国走在前列,需要对这项工作总结经验、完善政策、规范提升。
二、修订的政策依据
修订的主要政策依据有:《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413号)、《民政部关于建立重点优抚对象短期疗养制度的意见》(民发〔2014〕52号)、《山东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99号)等。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增加条款
一是增加了优抚对象短期休养监督条款并单独设立“监督管理”一章。通过规定“报告优抚对象短期休养人员名单、建立通报机制、年度考核打分、优抚信息系统统计比对”(第三章 监督管理)和“同一优抚对象不得连年安排,且一年内不得安排两期”(第五条第二款)等措施,杜绝优抚对象短期休养重复安排。
二是增加了上位法规定的内容。根据《民政部关于建立重点优抚对象短期疗养制度的意见》规定,《办法》明确:优先安排符合集中供养条件但未集中供养的孤老优抚对象(第二条)。
三是增加了对不能参加短期休养优抚对象的照顾条款。《办法》在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对不能参加短期休养的优抚对象,优抚医院组织医疗巡诊时应优先安排。
四是增加了优抚对象因病情变化需转院治疗的条款。《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优抚对象短期休养期间,因病情变化需转院治疗的,优抚医院应及时组织转院。转院后发生的医疗费用,由户籍所在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根据优抚对象医疗保障规定办理;转院后发生的陪护等费用由优抚对象个人负担。
(二)修订条款
一是调整短期休养时间。《轮养办法》规定“厅直属荣军医院每期优抚对象短期休养时间不少于2个月,市级优抚医院每期优抚对象短期休养时间不少于1个月”。《办法》修改为:优抚对象短期休养时间,厅直属荣军医院每期不少于30天,市属优抚医院每期不少于15天(第四条)。主要基于以下三方面原因,一是优抚对象普遍年龄较大,休养时间过长,发生心脑血管急症风险明显增加;二是调研发现休养时间超过30天,优抚对象因想家或家中有事的,请假人数明显增多,个人回家的风险不可控;三是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并借鉴外省(市)做法。国家政策规定每期优抚对象休养时间不少于10天,外省(市)安排的优抚对象休养一般在2周左右。
二是规范优抚对象短期休养服务管理并单独设立“组织实施”一章。如第八条规定:每年初,省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向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下达厅直属荣军医院优抚对象短期休养计划;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向辖区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下达市属优抚医院优抚对象短期休养计划,并报省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备案。
三是修改涉及光荣院的相关规定。鉴于我省光荣院数量不多且主要职责是孤老优抚对象集中供养,《办法》不再明确要求光荣院开展优抚对象短期休养服务,但鼓励有条件的光荣院和其他养老机构,利用多余床位为优抚对象提供短期休养服务(第二十三条)。
(三)删除条款
一是删除《轮养办法》第三条“轮养对象不包括机关、企事业单位的优抚对象”之规定。使之与新时代“优抚政策城乡一体化”要求相一致。
二是删除《轮养办法》第五条“对已参加过轮养的优抚对象,在其他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未全部完成轮养前,不再安排轮养”之规定。我省从2010年开始即开展优抚对象短期休养工作,符合条件的基本都休养过。此规定也不符合“贡献与待遇相匹配”的新时代优抚对象优待原则。